⒈ 處以死刑。
引《周禮·秋官·掌囚》:“及刑殺,告刑于王,奉而適朝士,加明梏,以適市而刑殺之。”唐 元稹 《敘詩寄樂天書》:“視一境如一室,刑殺其下,不啻僕畜,厚加剝奪,名為進(jìn)奉,其實貢入之?dāng)?shù)百一焉。”宋 劉筠 《刑法敘略》:“掌囚掌守囚及刑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