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考察訂定。
⒉ 審查決定。
引《陳書·宣帝紀》:“市估津稅,軍令國章,更須詳定,唯務平允?!?br />《宋史·選舉志五》:“咸平 末,命翰林學士承旨 宋白,與兩制、御史中丞同詳定之?!?br />清 朱之瑜 《答安東守約書》之九:“喪祭禮竢移居后詳定?!?/span>
引宋 周密 《齊東野語·王魁傳》:“舊制,御試舉人,設初考官,先定等第,復彌之以送覆考再定,乃付詳定?!?/span>